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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标题: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安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池州市公安局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池公通[2023]55号
成文日期: 2023-02-10 发布日期: 2023-02-13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 咨询电话: 0566-2818048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安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池州市公安局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3 10:54
来源:池州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6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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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和招标采购工作,市局制定了《池州市公安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修订了池州市公安局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公安局

                                       2023213


池州市公安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池州市公安局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和《池州市公安局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分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和市公安局项目建设。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将经集体研究的拟建项目建设计划报送市局警务保障处,由市局警务保障处审核,提请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发改委。经批准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其中规划方案以及初步设计和概算需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提请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相关市直单位审批。

市公安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经集体研究的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报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项目审核委员会由警务保障处、机关纪委组成;项目预算审核按《池州市公安局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执行。若审计审核后项目预算金额达1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警务保障处,由警务保障处按《池州市公安局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经党委研究的建设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审核

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时须执行《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池州市公安局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待签合同报至审计部门、法制部门审核。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成立建设领导小组。项目施工时,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督促施工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合同履行职责,警务保障部门监督项目建设进度。

第七条  项目完工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共同验收,其中信息化项目须执行《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规定》。验收结束后,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单上共同签署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等进行整改,达到验收条件后再由施工单位申请验收。

第八条  项目款根据合同约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

第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依照《池州市公安局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申请竣工结算审计,其中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同时须依照《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申请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档案资料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相关档案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警保部门不予拨付费用;涉及违规违纪的由机关纪委追责。

第十二条  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文件规定和市局内控制度修改,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和内控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警务保障处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公安局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内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监管系统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池州市公安局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池州市公安局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指的采购是使用财政资金、有偿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择优,等质选廉,效益最佳的原则;落实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主要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采购、管理、监督”职责分离的要求,实行集中组织和归口管理。

(一)警务保障处是局机关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局直各部门开展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各二级预算单位开展采购工作

(二)局直各部门是采购实施(申请)单位,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书、组织采购论证和会审、办理采购手续、签订合同、组织实施、监督进度和质量、组织验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以及采购其他相关工作,应安排懂业务、擅沟通的专人负责

    (三)审计室负责依据审计管理规定对采购实行审计监督等工作。

(四)信息通信科负责审核信息化类采购项目方案。

(五)法制支队负责待签合同审核工作,做好采购实施单位相关法律服务保障等工作。

(六)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采购活动的廉政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分类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有关文件,本规定采购分为政府采购、自行采购两,另有两种特殊情形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又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1.集中采购,是指局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空调、复印纸、车辆等)、服务的行为。

2.散采购,是指局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单项或批量满30、服务单项满30万元、工程单项满60万元的行为。

(二)自行采购:指局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既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也未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三)特殊情形采购:虽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或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因特殊情况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行为。

涉密政府采购:指局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和工程,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行为。

紧急政府采购:指局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因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需要的货物和设备等紧急状态下,为完成急迫任务而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预算编制

第六条  根据市财政局出台的《池州市市直预算管理办法》和《池州市市直预算单位支出进度考核办法》文件精神,没有预算不得支出,严格控制不同预算项目间的资金调剂。局直各部门在编制次年部门预算时,根据工作计划同步申报采购预算(包括办公设备和家具、服务、工程),其中经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由采购实施单位书面说明理由、依据、预算金额和需求等,经分管局领导审批按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电子卖场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宜采购方式。

除涉密采购项目外,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分管局领导审批向市财政局申

第八条  自行采购采用直接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电子卖场,由采购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涉密政府采购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紧急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直接采购,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适采购方式。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基本程序:

(一)采购申请;

(二)采购审批;

(三)采购意向公开(仅政府采购需要);

(四)采购文件编制、发布采购公告

 (五)质疑、投诉处理;

(六)签订合同(仅政府采购需要公开合同)

)组织验收;

)资金结算与支付;

)采购文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采购实施单位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提出书面申请,涉及信息化采购项目的,依据《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采取审核前置,其方案需先经信通科审核后,再按照《池州市公安局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和《池州市公安局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集采目录内的电子卖场、家具用具、车辆由警务保障处统一采购,采购合同签订、货物验收和资金支出由各申请单位实施。

除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的政府采购,采购实施单位不得晚于采购计划申报前30日将《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表(附件1)报至警务保障处,由警务保障处负责公开。采购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采购实施单位应重新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表(附件1警务保障处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对采购需求负有主体责任,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的规定做好采购需求的提出、调研、论证、公开、评价等事宜,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实施单位因工作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经集体研究同意,组织专家论证,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其中政府采购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满足30天后将《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附件2)、采购需求、党委会会议纪要等报至警务保障处,原则上应于每年430日前完成采购计划申报,确需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应于630日前完成申报,待警务保障处在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平台”申报的采购计划被批准后,即可开展采购活动。其中,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交易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定期通报代理机构考评情况,采购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合代理机构;也可以自行组织交易,但自行组织交易的采购人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以及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自行采购、紧急政府采购若采取除直接采购和电子卖场外的采购方式,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也可以自行组织交易但评标小组由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全程应录音录像

涉密采购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即被列入《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采购实施单位应当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按相关审批权限作出核准后,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代理机构交易或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经采购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后,分管局领导审批,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内容应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供应商减负等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实施单位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有关事项提出的询问和质疑,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三天,采购实施单位应通知警务保障处和机关纪委,警务保障处和机关纪委派员对开标情况进行监督。

自行采购项目和紧急政府采购若采取除直接采购和电子卖场外的采购方式,开标前三天,采购实施单位应通知警务保障处和机关纪委,警务保障处和机关纪委派员对开标情况进行监督。

涉密政府采购因项目特殊性,由采购实施单位自行安排人员监督,警务保障处和机关纪委不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和合同公开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合同签订前须经审计、法制审核(电子卖场合同因是制式合同无需报审)。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

由警务保障处统一采购货物的合同,由各申请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将已签订合同扫描件报警务保障处,由警务保障处公开。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验收,由采购实施单位不少于2名民警(若所在部门仅有1名民警,辅警可参与)组织验收,其中由警务保障处统一采购的货物验收由申请单位负责。验收工作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对照技术规范,严格标准要求。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支持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参加验收人应当在验收单上共同签署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督促供应商按照合同等文本约定进行整改,达到验收条件后再由供应商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按照《池州市公安局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和《池州市公安局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采购实施单位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完整付款资料交至警务保障处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不得以人员岗位变动、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办理支付手续,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付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  采购实施单位每年6月底前未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工作,需做出书面说明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报警务保障处备案。8月底前未启动政府采购流程的项目,该政府采购资金由警务保障处统筹。

第二十四条  采购实施单位按照采购活动发生的时间顺序,真实、完整地建立项目采购文件档案。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由项目实施单位存档,保存期限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由机关纪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擅自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更改采购结果执行的;

(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

(五)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政府采购违反采购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规定涉及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限额、数额标准等以及局机关相关内控制度发生变动的,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规定由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2035日印发的《池州市公安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

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表

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万元):

采购需求概况(包含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采购标的数量,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是否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预留中小(小微)企业份额,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原因,总共不少于100个字)

是否为一招三年项目:

预计采购时间:

联系人

 

凯发k8注册登录的联系方式

 

附表2

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

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项目预算

万元

采购内容

根据需要填写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组织形式

 

实施形式

若为委托采购,请注明由哪个代理公司负责。

采购方式

 

是否为科研设备采购

 

是否进口设备采购

 

是否为ppp项目

 

是否一签多年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政策措施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是( )否(  ),预留份额     %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  是( )否(  ),预留份额     %

注:1.组织形式分为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

2.实施形式分为自行组织和委托采购,其中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采购。

3.采购形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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