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金国琴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广场舞的几点建议》我局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民群众的业余娱乐活动也日渐丰富,广场舞逐渐发展成为众多活动中普及度较高的一种群体性娱乐健身方式,满足了群众对业余休闲的需求。但广场舞在给广大群众带来欢乐的同时却成了部分群众眼中的“扰民舞”,他们认为广场舞存在音响声音影响他人休息和挤占他人利用公共场地活动空间等问题,直接导致舞民与受影响居民的矛盾频发,这对公安机关如何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公安机关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广场舞引发社会矛盾所折射出的本质问题,即如何协调和平衡好社会公共空间中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安机关解决广场舞纠纷就需要平衡好群众正常健身与免受干扰这两项权益,如何既满足群众对健身休闲的合理需求,同时又让周边群众不受噪音影响和困扰,是公安机关首要考虑的问题,只有在兼顾两者利益的基础上解决广场舞纠纷才能实现“双赢”。
二、处置的措施
今年以来主城区组织开展多次了广场舞噪音整治行动,排查整治广场舞活动群体9个,有效规范了广场舞活动秩序,减少了噪声污染对群众正常生活的影响,受到周边居民群众的欢迎。
民警通过实地访查的方式对散广场上的广场舞群体开展了调查摸底,了解跳广场舞的地点,人数,及各个领舞人的基本情况,按照重在教育引导的原则送法上门,分别找到9处跳广场舞的负责人,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噪音治理的相关内容,并通过发放宣传单、口头宣传的方式,向跳广场舞的群众开展广泛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和文明意识。
针对存在的问题,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造成噪音污染的广场舞领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各个跳舞群体负责人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管控措施,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三、下一步打算
(一)强化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一是强化对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宣传。通过宣传普及我国对噪音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在接到有关广场舞噪音扰民警情或在协助处理此类矛盾纠纷时,将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第2项、第5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宣传普及,上述规定均明确了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注重对涉事双方的正面引导。对于扰民的广场舞行为,公安机关将切实履行职责,但考虑到广场舞是满足现阶段群众健身爱好和精神需求的良好载体之一,不可全盘剥夺,对舞民既有的规则和秩序也应当尊重。在接到群众举报处置此类矛盾纠纷时,以说服教育、正面引导为主,注重引导舞民在远离居民住宅区的场所组织活动,摒弃“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引导培养“在秩序和规则下享受自由”的习惯养成。
(二)注重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为切实解决难题,将联合环保、城管、文化体育及部分社区、物业负责人等召开办公协调会,专题研究部署开展广场舞噪音整治工作,结合对辖区广场舞噪音扰民现状的分析研究,重点围绕“限定时段、划定场所、强化管理、提供便利”等方面制定可行性措施,形成治理合力,从而以切实有效的措施和贴心感性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换来群众理解和支持。针对广场舞噪音扰民反映诉求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公安机关将会同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由环保部门对音量大小进行分贝检测,对检测出的超过限定音量、引起群众投诉的音响持有者,进行现场教育引导,经教育后仍不听劝阻的,将对违法行为执行相应的处罚。
我局还将组织民警对广场区域进行定期、不定期巡逻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坚决杜绝扰民等不文明行为。
池州市公安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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