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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负责人文字解读】《池州市污水验毒监测毒情工作规范(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23
废止日期:
【负责人文字解读】《池州市污水验毒监测毒情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23 15:53 来源:池州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年8月20日,市禁毒办印发了(《池州市污水验毒监测毒情工作规范(试行)》)。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我局对此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为贯彻省禁毒办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市生活污水验毒(以下简称“污水验毒”)监测毒情工作,充分发挥污水验毒的数据支撑作用,全面掌握全市毒品滥用情况,科学评估全市毒情,为全市禁毒工作决策提供客观依据,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本工作规范是推动污水验毒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保证工作科学有序、数据准确、流程可把控、结果可溯源、数据可比较。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2021年8月16日,安徽省禁毒办印发《安徽省污水验毒监测毒情工作规范(试行)》(皖禁毒办【2021】118号),我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起草了《池州市污水验毒监测毒情工作规范(试行)》。

四、工作目标科学评估全市毒情,为全市禁毒工作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五、主要任务根据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标准和要求,对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人群聚集地区表河流湖泊等未经生化处理的生活污水进行监测分析。根据人体代谢机理、进水流量和服务人口数量,结合卫健、环保、生产活动等进行综合分析,准确核算检测区域毒品的人均消费量、总消费量等量化数据,科学评估市内毒情,评价格地禁毒工作成效。

   六、创新举措 运用污水验毒科学评估毒情。

 七、保障措施2021年第三季度起,各县区分季度自行委托符合资质要求(具有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有能力、有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污水验毒工作,市禁毒办每年开展两次监督性抽查监测工作。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鼓励各地在覆盖主城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口进行检测的基础上,将取水点拓展到乡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特定区域排污口、重点小区排污口、化工园区排污口以及重点区域沟渠、河流、水塘等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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