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禁毒办〔2021〕27号
各县区禁毒办:
为充分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客观评估全市毒品滥用情况,科学分析全市毒情形势,为制定禁毒工作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推进新时代毒品问题治理能力提升,市禁毒办制定了《池州市污水验毒监测毒情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禁毒办。
池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池州市污水验毒监测毒情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禁毒办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市生活污水验毒(以下简称“污水验毒”)监测毒情工作,充分发挥污水验毒的数据支撑作用,全面掌握全市毒品滥用情况,科学评估全市毒情,为全市禁毒工作决策提供客观依据,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是推动污水验毒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保证工作科学有序、数据准确、流程可把控、结果可溯源、数据可比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污水验毒”工作,是指根据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标准和要求,对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人群聚集地区表河流湖泊等未经生化处理的生活污水进行监测分析。根据人体代谢机理、进水流量和服务人口数量,结合卫健、环保、生产活动等进行综合分析,准确核算监测区域毒品的人均消费量、总消费量等量化数据,科学评估市内毒情,评价各地禁毒工作成效。
第四条 自2021年第三季度起,各县区分季度自行委托符合资质要求(具有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有能力、有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污水验毒工作,市禁毒办每年开展两次监督性抽查监测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全市污水验毒工作的系统性、一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市禁毒办对污水验毒监测毒情工作各流程予以规范。
第二章 监测点选取和监测频率
第六条 各县区覆盖主城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必须采样分析。
第七条 鼓励各地在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取水点拓展到乡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特定区域排污口、重点小区排污口、化工园区排污口以及重点区域沟渠、河流、水塘等水域。
第八条 对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至少做到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中季度按自然月进行界定,1月—3月为第一季度、4月—6月为第二季度、7月—9月为第三季度、10月—12月为第四季度。
第三章 样品采集
第九条 所有监测点的样品必须连续24小时混合采集(每两小时采集一次,每天采集12个时刻单样,等体积混合)。
第十条 采集期间,每天的混合样要求采集双样,一份为测试样(a样),一份为备份样/核查样(b样),且每份样品均不少于300毫升。
第十一条 采集单位样品采集完后均需冷冻保存,冷冻保存至实验室分析或转移至专用冷库后。其中备份样/核查样需在采集结束后加入少量浓盐酸或浓硫酸进行处理,以使ph<2。
第十二条 为避免监测结果偶然性,各监测点年度内至少进行一次连续7天进行采样检验。
第四章 样品分析
第十三条 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通过内部验证的方法实施样品检测工作,并保留原始实验记录、仪器数据和原始谱图。
第十四条 检测的物质必须包含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吗啡、可待因、6-单乙酰吗啡、mdma、mda、可卡因、苯甲酰厄告宁、美沙酮、四氢大麻酸、氟胺酮、曲马多、可替宁等16种物质。
第十五条 在客观掌握常规毒品滥用现状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增加制毒前体、芬太尼类、合成大麻素类等其他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国家列管的其他物质的监测,以实现制毒风险预警、新毒情预警等监测目标。
第十六条 需检测毒品种类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和毒情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章 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受委托单位要基于生活污水样品分析数据及采样收集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覆盖面积、服务人群等信息,形成科学完善的毒情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毒情评估报告必须要涵盖对浓度、毒品消费量等指标进行多参数、多维度分析内容。
第十九条 毒情评估报告中应明确本地监测区域毒品滥用现状、毒品滥用结构、毒品滥用变化情况、新毒情等信息。
第二十条 对数据异常情况,应结合环境、环境变化及实际滥用等客观情况,给出科学合理解释及下步解决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中除包含以上内容外,还必须提供原始样品每日浓度数据、数据计算所用参数等。
第二十二条 各地每季度次月15日(即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次年元月15日)前将本地开展污水验毒工作分析数据和评估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市禁毒办。
第六章 监测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地每季度完成本地污水验毒工作后,及时书面向市禁毒办报告本地毒品滥用综合评估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禁毒办将在年度内视情对各地生活污水厂组织抽检,或委托相关检验单位对各地的备份样(b样)进行复检。
第二十五条 市禁毒办将对各地自检的数据和抽检、复检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数据偏差超出相对数值的(浓度范围为0~50ng/l时允许相对误差为-35%—~ 30%,浓度为50~500ng/l时,允许相对偏差为-30%~ 25%),提醒相关县区审查受委托方资质和检验能力,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的,市禁毒办将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市禁毒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禁毒办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和实施细则,施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禁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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