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盛桂林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宠物犬管理的建议》我局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近年来,随着众多家庭饲养宠物犬、大型犬和烈性犬,犬类带来的环境污染、扰民、伤人等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规范养犬管理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日常生活的稳定、安全,根据《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规定要求,我局为犬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养犬人及所养犬的备案、违章养犬的处理等工作。一直以来,我局积极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减少犬类安全隐患,营造良好治安环境。
一是宣传教育。我局印发《致养犬户公开信》,由社区民警有针对性地发放到居民手中,并利用“联防通”警民短信平台、新浪腾讯微博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规范犬类挂牌免疫、杜绝犬类噪音扰民等事项的严重性和必要性,动员其主动做好犬类免疫、文明饲养,减少犬类安全隐患及养犬类纠纷的发生,提高管养人对依法、文明养犬知识了解。
二是依法捕杀。根据《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野犬、无人看管的流浪犬(含未领取犬牌)进行捕杀。此外,凡是群众拨打110报警称有野狗伤人或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况,我们都及时出警灭犬。2014年,我市仅主城区已捕杀野狗20余头,有力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规范管理。要求管养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后,由管养人携犬到市、县畜牧部门进行免疫注射,且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和商场、饭店、浴池、体育场馆、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及携犬乘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于因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引发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规定处罚,切实维护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今年以来,我局已成功调解犬类饲养纠纷9起,应犬主要求捕杀犬只2头。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办证规范困难。近年来,我市主城区及县城区犬只数量的增多,且巨型烈犬如狼狗、藏獒等大型犬数量逐年增多。伴随着犬只的增多,居民的依法养犬意识并没有提高,没有形成主动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的观念,不能按照要求定期给犬只接种疫苗,无证养犬现象普遍。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居民经常不拴狗链即携犬到户外活动,甚至携犬进入饭店、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致使发生矛盾纠纷、犬只伤人等现象时有发生。且一些无主流浪犬时常在集贸市场、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乱窜,扰民伤人,被伤害者由于找不到赔偿方,即使公安机关及时处警捕杀,也严重影响的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是现实危害增多。近年来,我市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群众通过提案、报警、举报等多种形式反犬类管理问题,主城区主要表现在一些小区居民养犬噪音扰民的情况,景区、农村主要表现在一些狂犬、野犬咬伤行人的情况。2015年,我局已接处的20余起犬类警情,大部分为流浪犬扰民伤人、居民区养犬扰民等情况,虽未发生严重伤人事件,但已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是部门协作不畅。根据《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犬类管理主管部门,市城管、畜牧、工商、建设、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犬类管理工作。但实际工作中,犬类管理由公安主管、单打独斗,多头协管、都不愿管,全市各部门并未有效开展协作、未形成管理合力,严重阻碍养犬规范管理工作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议由市政府组织成立由政府办、法制办、公安、城管、畜牧、工商、建设、卫生、属地政府为成员的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等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熟悉辖区的优势,整合综治、城管、卫生、畜牧、工商、公安等部门资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迅速启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通过明确管养人的责任与义务,提高依法养犬的自觉性;通过普及养犬管理有关规定、狂犬病免疫知识等,提高文明养犬的普遍性。针对个别养犬户对犬类管理工作存在偏见,开展“一对一”重点宣传,包户到人,上门沟通,消除其存在的片面错误认识,积极营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大环境。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积极与城管、畜牧、工商、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联系、协作配合,及时妥善解决犬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主动与辖区内的卫生、畜牧等部门联系,定期邀请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到社区内为宠物犬注射疫苗,发放驱虫药物;加强与小区物业及居委会的沟通联系,定期在社区内开展养犬法规宣传,督促养犬群众做好犬只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治安积极分子成立扑灭队,及时发现、消除流浪犬安全隐患等,通过积极工作服务,赢得群众对犬只管理工作的支持。
现阶段,我局已向市政府上报《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报告》,市主要领导批示要去组织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力争尽快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提升我市犬类管理工作成效。
致
礼
池州市公安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