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夏彦胜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市民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公安管理工作三点问题的建议》我局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中反映的贵池分局九华路派出所在一起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出警慢,立案迟缓问题
我局指挥中心通过调取接处警系统相关信息、调查有关当事人等,现已查证:
二、关于涉毒案件处理过于简单的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吸毒办案程序是:第一次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拘留或罚款;第二次被查获,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戒毒条例》予以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毒再次被查获,将予以拘留并裁决强制隔离戒毒。同时,我国法律有都有依法保护人权的原则。对于怀孕的妇女,法律绝对禁止入监执行。因此,我市对吸毒行为人查处是依法进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目前,我市公安机关积极落实中央禁毒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工作方针,全警动员,全力以赴深入开展吸毒人员查控战役,创新禁毒宣传方法手段,增强全民防毒、拒毒意识和识毒能力。
三、关于消防管理问题
提案中涉及消防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关于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和配置是单位履行消防法单位全面负责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
2005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劳社部[2005]235号文同意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08年公安部以公消[2008]556号文件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目前我省范围内只有合肥、阜阳、芜湖三地取得国家认可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资质,池州目前还不具备举办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关于适度降低自动消防设施中控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用的问题,此项培训费由参加培训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在培训点进行缴纳,我市消防支队不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酌情减少专业消防人员的配置”,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和实际工作中“中控室值班人员每班两人,24小时值班”的要求,每个单位或场所需要6人,而目前市消防支队结合本地实际只要求设消防控制室的场所达到4人持证上岗。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对我市公安管理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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