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589c/202003-0004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安 |
成文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12:40 |
发文字号: | 池公办〔2020〕122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安局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8259 |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安局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池公办〔2020〕122号
局直各单位:
《池州市公安局项目管理制度》已经2020年3月12日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公安局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局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是指市局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局直部门预算项目,包括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等。
第三条 警务保障处是局机关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局直各部门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建设,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将拟建项目建设计划文本于每年第三季度报送警务保障处。
第五条 警务保障处负责综合考量各部门拟建项目投资估算和年度预算申报情况,编排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提请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 批准建设的项目,需按照项目建设流程,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池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池州市公安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确定施工单位。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细致地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项目建设进行前瞻性规划和合理性安排。 项目施工时,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项目完成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对照技术规范,严格标准要求。验收结束后,参加验收人应当在验收单上共同签署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等文本约定进行整改,达到验收条件后再由施工单位申请验收。
第九条 局审计部门对所有项目(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开展决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立项、招投标、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送局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条 项目建设款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建设量的80%按月支付。由施工单位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和警务保障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项目建设款累计拨付至合同价的80%时,停止支付。剩余20%的款项待项目决算后清算。决算审计后,按照审定金额扣除相应质保金,余款一次性拨付,质保期满后返还质保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警务保障处根据项目建设相关财务支出进行财务决算,登记国有资产总账。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整理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