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589c/202008-0005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安 |
成文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15:18 |
发文字号: | 池公办〔2020〕34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公安局信息通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213098 |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公办〔2020〕343号
局直各部门:
市局制定的《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经市局2020年第17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公安局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信息化项目质量,实现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和建设效益最大化,促进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公安厅、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信息化项目是指根据公安工作需要,为提升公安工作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软件系统、数据开发利用等系统建设项目,以及其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运维、基础设施租赁等服务项目。
5万元以下科技信息化项目采购报市局科信办备案,5万元以上科技信息化项目采购须按本办法程序办理。
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耗材等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信息化项目应遵循“六统一”原则(统一运行网络、统一基础设施、统一数据资源、统一服务平台、统一安全策略、统一标准规范)、“四化”思路(一切资源化、资源目录化、目录全局化、全局标准化)和“四实”导向(围绕实战、服务实战、实战检验、实战引领)、“四用”标准(实用、管用、好用、爱用)。
第四条 科技信息化项目管理实行立项、评审、实施、验收制度。科技信息化项目的方案设计、评审论证、方案评审、安全测评、项目验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公安局局直各部门利用各类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市级统筹使用县(区)财政性资金或使用县(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科信委”)是市局党委领导下的公安科技信息化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科信委统一领导全市科技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审议科技信息化工作发展战略和宏观规划,统筹推进科技信息化工作,决策科技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科技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局科信委下设科技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科信办”),是市局科技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科信委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科技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和监督,组建管理全市公安科技信息化专家团队。
第七条 按照“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分级管理、全程监督”的要求,明确市局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工作职责。
(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市局科技信息化项目的廉政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二)警务保障处负责市局科技信息化项目的经费保障、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信息通信科负责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凯发k8注册登录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审计室负责对市局科技信息化项目依据制度规定实行审计监督等工作。
(五)法制支队负责市局科技信息化项目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项目履约过程中的合同争议,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法律服务保障等工作。
(六)保密办负责市局科技信息化涉密项目定密工作的指导监督。
(七)办公室负责市局科技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八)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提出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的局直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科技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实施、建设绩效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科技信息化项目规划、项目申报、采购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数据资源共享及涉密项目定密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评审
第八条 科信办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科技信息化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公安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需求,按要求将拟建科技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资料送科信办审核。
第九条 科信办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提出立项意见,报科信委审议通过后,纳入科技信息化预算项目库。
第十条 对已纳入科技信息化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报局党委审议通过后,由警务保障处统筹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预算安排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报科信办评审。项目设计环节相关工作按照《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设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方案经科信办组织评审通过后,方可由建设单位进行采购管理、组织实施等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方案评审等相关工作按照《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既定的任务、方案、进度和经费预算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审计、采购、支付等工作按照市局相关规定向警保、审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应根据项目工作进度,每季度将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科信办。科信办定期开展项目建设督查,并进行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需对项目方案、进度、经费等内容进行变更的,应按照《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申请项目变更。
第十九条 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正式投入运行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运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保障项目正常运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科技信息化项目验收由科信办组织,涉密科技信息化项目验收由科信办和保密办共同组织。验收以专家组评审形式开展,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验收工作按照《池州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估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并正式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发挥效益情况(如促进实战、提高效率、典型案例等)、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总结,并编写效益总结报告,送科信办备案。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项目成果宣传与推广,最大限度发挥项目应用成效。
第二十四条 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抽查方式,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对正在实施的项目,重点评估进度和质量;对完成验收正式运行的项目,重点评估应用成效。未达到效果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分析原因、开展整改,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科技信息化涉密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和市局相关保密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方案评审、项目监理、竣工验收、安全测评、项目审计等费用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