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589c/202003-0004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安 |
成文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15:05 |
发文字号: | 池公办〔2020〕106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安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818128 |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安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公办〔2020〕106号
局直各单位:
《池州市公安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3次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公安局
2020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公安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确保部门预算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是按政策规定允许分散采购且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信息化软件、专用设备、办公家具、被服装具、复印纸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采购、管理、监督”职责分离的要求,实行集中组织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警务保障处是局机关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局直各部门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局直各部门是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采购项目需求和建设方案,提出采购项目准确、详细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二)提出采购项目预(概)算;
(三)组织采购项目论证和会审;
(四)审查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
(五)组织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六)签订采购项目合同书;
(七)组织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
(八)组织项目验收、分发、安装、调试和使用工作,评估项目绩效并提出整改意见;
(九)承担项目招标采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局审计室对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开展决算审计。在招标采购项目制定招标控制价、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环节,提供审计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驻局纪检监察组根据职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采购一律采用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凡不涉及公安工作秘密,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达到30万元以上(不在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未达到30万元的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工程类达到6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的项目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未达到60万元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相关文件制度采购。
第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采购项目申请;
(二)采购项目审批;
(三)招标采购;
(四)项目质疑、投诉处理;
(五)签订合同;
(六)项目具体实施;
(七)组织项目验收;
(八)项目资金结算与支付;
(九)招标采购文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1.签订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
2.项目具体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履约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成立验收小组(不少于三人)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对照技术规范,严格标准要求。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支持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参加验收人应当在验收单上共同签署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督促供应商按照项目合同等文本约定进行整改,达到验收条件后再由供应商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结算与支付: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将发票以及相关规定材料送警务保障处,按照财务规定,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采购文件归档保存: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采购活动发生的时间顺序,真实、完整地建立项目采购文件档案。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由各项目实施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限额、数额标准等发生变动的,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